5月23日,宜昌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只要符合國家和省規定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認真安排年休假.要制定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提早做好休假安排.這意味著,宜昌機關和事業單位年休假從提倡變為強制.通知要求,各個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考勤、事假、病假和崗位工作A、B角制度,處理好工作和休假的關系,保持工作正常運轉和休假制度落實.

通知要求,特殊工作任務,不能在本年度休假的,單位可以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安排.工作人員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段.
因工作需要,確不能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年休假的,人數嚴格控制在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以內.
對經過批準的未休假工作人員,應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各級人社部門依法負責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監督檢查,并通過媒體和社會進行監督,并適時通報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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