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題匯·熱議旅游法(草案)
上世紀80年代對我們這代人來講,是個啟蒙的年代,記得第一次讀《世界人權宣言》,在讀到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當時,我震驚得居然從座位上不由自主地站起來,在小屋里走了一圈。
當時,我國剛剛從“文革”的浩劫中恢復過來,文革中外出必須用介紹信,甚至買火車票都需要介紹信,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不能想象一個人隨意在國內“自由遷徙”,甚至有權自由出入境,這對我來講簡直是天方夜譚。我從未想過自己還有這樣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深深地震撼了我。
此后再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聯合國人權公約》)第十二條“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我已經堅信自由、自主地移動、旅游、遷徙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遷徙已經不再是天方夜譚,旅游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然而,我們這一代人卻多少有些擔憂:我們能自由地旅游嗎?能自由出入境嗎?旅游中有困難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嗎?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旅游的權利依然是值得全社會關注的問題。
《旅游法》(草案)的出臺打消了我們這代人的疑慮,消除了我們心中的陰影。
在《旅游法》(草案)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公民有依法在境內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旅游權利并創造條件逐步滿足其旅游需求。”也就是講,自由地在國內和出境旅游不僅是公民的權利,而且國家有義務保護該權利,還要創造條件滿足公民的旅游需求。
回想僅僅40年前,還必須有介紹信才能購買火車票,(飛機票僅有介紹信還不行,還要有級別的證明,)才能離開居住地旅游。40年前出境旅游幾乎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事實上,直到1997年才經國務院批復,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聯合發布了《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由此拉開出境旅游的序幕。
只有回顧中國公民自由移動的歷史,我們才能發現,《旅游法》是一個多么大的進步。因此,我以為,《旅游法》不僅僅是推進旅游產業發展的一部法律,其對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動的基本權利,具有里程碑意義。
讀萬卷書和行萬里路是中國人錘煉身心的兩個方面,有了《旅游法》的呵護,公民可以放心地踐行行萬里路的歷練。我們這代人清楚記得自己吃不上飯,還要解放“世界上三分之二受苦人”的夜郎情懷。有了行萬里路的歷練,必然對讀萬卷書有更深的體會和理解,這對于我國的現代化至關重要。
從這個意義上看,《旅游法》不僅對于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其對于國民意識的現代化將產生更為深遠的歷史意義。
“千巖萬壑不辭勞,遠看方知出處高,溪澗豈能留得住,終歸大海作波濤。”歷經磨難,《旅游法》(草案)終于提交全國人大審議,當我們回顧隨著改革開放,人的解放歷程,我們更可認識到旅游法的彌足珍貴和其里程碑式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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